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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各地当局按20%比例测算公租房资金需求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

据财政部网站报道,财政部与住建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可按照20%比例,测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需求。确保顺利完成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义务。

  以下为全文内容:
  为确保顺利完成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义务,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的关照》(以下简称《关照》)。
  《关照》指出,各地要按照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尽快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义务分解落实到详细项目。对于不同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尽快确定详细的投资模式和投资主体。各地可按照20%比例,测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需求。
  《关照》明确,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分别由企业和当局解决项目资本金。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以及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项目资本金由相干企业自行解决,当局可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予以支撑。当局直接投资和当局组建投资公司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当局注入项目资本金,其项目资本金资金可从中间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市县当局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地皮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以及地方当局债券资金等渠道筹集。
  《关照》要求,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摆在优先凸起位置,加大当局筹资力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应由当局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要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原则,县级筹资存在困难的,市级要帮助解决;市级筹资存在困难的,省级要帮助解决。各地解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首先要立足于当局预算安排资金,分外是地方当局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仍有缺口的地区,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响应增长资金投入。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程序将当局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尽快分解落实到详细建设项目。
  《关照》还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付出由当局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同时,要增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月检查项目工程进度,按月监控公共预算和当局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付出进度,保障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顺利完成全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义务。

来源:中新网房产频道